平成29年11月,根据主务省令规定的基准,仅限于优秀的监理团体・实习实施者,可在原来3年技能实习
基础上,再实施2年的第三号技能实习。
为了施行
第3号技能实习
为了顺利开展第3号技能实习,实习生必须通过第2号技能实习设定的目标=根据各职务的3级技能考试、
或与之同等的技能实习评价考试。
并且,在第2号技能实习结束后,规定实习生必须回国1个月以上。
为了在归国后马上能够开始第3号技能实习,建议必须在第2号技能实习结束前6月接受相关考试。
另外,在第2号技能实习期间可接受考试的次数为2次。(补考的次数仅限1次)
技能实习
计划的认定申请
为了开始实施第3号技能实习,必须通过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
申请时间可为技能实习预定开始日的前6个月,另外考虑到根据(实习生需要归国1个月以上)的时间,
所以需要在第2号技能实习结束日的前4个月开始申请。
如果在距离在留期限结束日的前3个月申请,那么想在第2号技能实习结束归国一个月后,马上进行技能
实习3号的再留变更许可是困难的。因此,考试和申请必须预留出充足的准备时间。
关于第3号技能实习,可变更实习实施者(转会社)。
此种情况下,施行第3号技能实习的实习实施者必须进行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申请。
被申请的技能实习计划,根据技能实习法的基准进行审查,结果由机构发行通过认定(或不通过认定)
的通知书。
在留资格
的变更许可申请
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变更时,需要附上第3号技能实习的技能实习计划认定通知书。主要通过
再留资格变更许可,就可以最为第3号技能实习生继续留在日本开始技能实习。
直到第3号技能实习结束,实习生必须为了达到第3号技能实习设定的目标(2级技能考试或其他等同于技能实
习评价考试的技能考试合格)努力学习技能。
监理团体
的许可
欲实施监理事业者,须向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进行监理团体的许可申请,通过主务大臣的许可。作为满
足监理团体的条件,在技能实习法令上有规定。
监理团体的许可有2种:特定监理事业和一般监理事业。通过特定监理事业的许可,可进行从第1号到第2
号;一般监理事业的许可,可进行从第1号到第3号的关于技能实习的监理事业。
关于「优
良」的实习实施者•监理团体
实习实施者为了实施第3号技能实习,向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提交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申请书时,同时提
交「优良要件适合申告书(实习实施者)」,作为满足技能习得等必要的能力和高水准、并且符合主务省令
规定基准的实习实施者,需要得到技能实习机构的优良认定。
同时,监理团体为了实施第3号技能实习的实习监理,想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提交监理团体许可申请时,
同时提交「优良要件适合申告书(监理团体)」,作为满足技能实习实施状况的监察及具备其他业务员履行
能力高水准的监理团体,需要得到主务大臣的「一般监理事业」的团体许可。
「优良要件适合申告书」的合计评分为6成以上,被认为符合优良的实习实施者・监理团体的基
准。
在团体监理型实施第3号技能实习时,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者必须共同满足上述「优良」
条件。
对于优良实习实施者的扩充措施
在新的技能实习制度上,对于优良的监理团体•实习实施者,可进行「A.实习期间的延长」、「B.接收人
数的扩大」等制度的扩充。希望实施A或B的,向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提交技能实习计划认定申请时,要同时
提交「优良要件适合申告书(实习实施者)」并得到许可。
A. 实习期间的延长
完成第2号技能实习的技能实习生,如果想更加熟悉技能等可向第3号技能实习转移。为了顺利转移,除
了实习实施者的优良认定外,技能实习生本人需要取得技能检定3级等(技能实习评价考试专门级)。在取得
一般监理事业许可的监理团体的指导下,最长可做2年时间「第2号技能实习计划书」并取得认定许可。
另外、接收第3号技能实习生的实习实施者,不一定是第2号实习时的同一企业,认定技能实习生可以自
由选择。
B. 接收人数的扩大
在基本人数范围内,根据第1号和第2号的区分接收名额可扩大。希望扩大时,在取得一般监理事业许可
的监理团体的指导下,根据各个区分策定技能实习计划并接受认定。具体可接收的名额如下表所示。
常勤职员不包括技能实习生(第1号及第2号)。
技能实习生(第1号)的人数不能超过常勤职员的总数。同时,第2号实习生人数不能超过常勤职员总数
的2倍,第3号实习生人数不能超过常勤职员总数的3倍。
常勤职员数量为社会保险参加者数量。
参考文献
技能実習生3号の注意点.pdf
关于新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