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实习3号

平成29年11月,根据主务省令规定的基准,仅限于优秀的监理团体・实习实施者,可在原来3年技能实习 基础上,再实施2年的第三号技能实习。


为了施行 第3号技能实习


为了顺利开展第3号技能实习,实习生必须通过第2号技能实习设定的目标=根据各职务的3级技能考试、 或与之同等的技能实习评价考试。 

并且,在第2号技能实习结束后,规定实习生必须回国1个月以上。 

为了在归国后马上能够开始第3号技能实习,建议必须在第2号技能实习结束前6月接受相关考试。 

另外,在第2号技能实习期间可接受考试的次数为2次。(补考的次数仅限1次)


技能实习 计划的认定申请


为了开始实施第3号技能实习,必须通过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 

申请时间可为技能实习预定开始日的前6个月,另外考虑到根据(实习生需要归国1个月以上)的时间, 所以需要在第2号技能实习结束日的前4个月开始申请。  

如果在距离在留期限结束日的前3个月申请,那么想在第2号技能实习结束归国一个月后,马上进行技能 实习3号的再留变更许可是困难的。因此,考试和申请必须预留出充足的准备时间。


关于第3号技能实习,可变更实习实施者(转会社)。 

此种情况下,施行第3号技能实习的实习实施者必须进行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申请。 

被申请的技能实习计划,根据技能实习法的基准进行审查,结果由机构发行通过认定(或不通过认定) 的通知书。


在留资格 的变更许可申请


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变更时,需要附上第3号技能实习的技能实习计划认定通知书。主要通过 再留资格变更许可,就可以最为第3号技能实习生继续留在日本开始技能实习。 直到第3号技能实习结束,实习生必须为了达到第3号技能实习设定的目标(2级技能考试或其他等同于技能实 习评价考试的技能考试合格)努力学习技能。


监理团体 的许可


欲实施监理事业者,须向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进行监理团体的许可申请,通过主务大臣的许可。作为满 足监理团体的条件,在技能实习法令上有规定。


监理团体的许可有2种:特定监理事业和一般监理事业。通过特定监理事业的许可,可进行从第1号到第2 号;一般监理事业的许可,可进行从第1号到第3号的关于技能实习的监理事业。


技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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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 良」的实习实施者•监理团体


实习实施者为了实施第3号技能实习,向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提交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申请书时,同时提 交「优良要件适合申告书(实习实施者)」,作为满足技能习得等必要的能力和高水准、并且符合主务省令 规定基准的实习实施者,需要得到技能实习机构的优良认定。


同时,监理团体为了实施第3号技能实习的实习监理,想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提交监理团体许可申请时, 同时提交「优良要件适合申告书(监理团体)」,作为满足技能实习实施状况的监察及具备其他业务员履行 能力高水准的监理团体,需要得到主务大臣的「一般监理事业」的团体许可。


「优良要件适合申告书」的合计评分为6成以上,被认为符合优良的实习实施者・监理团体的基 准。 

 在团体监理型实施第3号技能实习时,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者必须共同满足上述「优良」 条件。


对于优良实习实施者的扩充措施


在新的技能实习制度上,对于优良的监理团体•实习实施者,可进行「A.实习期间的延长」、「B.接收人 数的扩大」等制度的扩充。希望实施A或B的,向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提交技能实习计划认定申请时,要同时 提交「优良要件适合申告书(实习实施者)」并得到许可。


A. 实习期间的延长

完成第2号技能实习的技能实习生,如果想更加熟悉技能等可向第3号技能实习转移。为了顺利转移,除 了实习实施者的优良认定外,技能实习生本人需要取得技能检定3级等(技能实习评价考试专门级)。在取得 一般监理事业许可的监理团体的指导下,最长可做2年时间「第2号技能实习计划书」并取得认定许可。

另外、接收第3号技能实习生的实习实施者,不一定是第2号实习时的同一企业,认定技能实习生可以自 由选择。


B. 接收人数的扩大

在基本人数范围内,根据第1号和第2号的区分接收名额可扩大。希望扩大时,在取得一般监理事业许可 的监理团体的指导下,根据各个区分策定技能实习计划并接受认定。具体可接收的名额如下表所示。


技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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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勤职员不包括技能实习生(第1号及第2号)。


技能实习生(第1号)的人数不能超过常勤职员的总数。同时,第2号实习生人数不能超过常勤职员总数 的2倍,第3号实习生人数不能超过常勤职员总数的3倍。


常勤职员数量为社会保险参加者数量。


参考文献

技能実習生3号の注意点.pdf

关于新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