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实习的基本理念
所谓技能实习制度,是以将我国技能、技术或知识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协力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才育成为目的被建立的制度。
而技能实习法是确保技能实习制度不违背国际协力这一宗旨和原则,作为不是为了解决国内人手不足、廉价劳动力被使用的这一基本理念,技能实习法因以下2点而被制定。
①为了技能等的顺利学习并熟练等,必须为其提供并确保技能实习生可以专心学习的环境。
②不可以作为劳动力需求的调整手段。
2016年11月28日,关于正确实施外国人的技术实习和技能实习生保护的法律(技术实习法)于2017年11月1日颁布实施。
技能实习制度,以往是以“出入国管理和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1951)政令第319号,以下简称“入管法”)及其法务省令作为法律基础进行实施的,此次,随着技能实习制度的修改,新的技能实习法和与此关联的法令得以制定,迄今为止,用入国管理法令作出规定的许多部分,改用此技能实习法令作出规定。
在基于技能实习法的新型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中,从正确实施技能实习和技能实习生保护的角度出发,新引入了监理团体的许可制度以及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制度等。另外,针对优良的监理团体・实习实施者,谋求延长其实习期间及扩大接收人数名额等制度面的扩充。
基于技能实习法的新制度的概要
正确实施技能实习 | ①技能实习的基本理念,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基本方针的制定 |
②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制 |
③实习实施者的申报制 |
④监理团体的许可制 |
⑤认可法人「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的新设(外国人技能実習機構のホームページ)(日语)(Japanese) |
⑥由向事业主管大臣等的协力请求等的规定的完善及相关行政机关等设置的地域协议会 |
正确实施技能实习 | ①针对人权侵害等的惩罚条例等的完善 |
②从技能实习生向主管大臣的申告制度的新设 |
③技能实习生的咨询•通报的窗口的完善 |
④实习场所变更支援的充实 |
制度的扩充 | ①在优良的监理团体•实习实施者的实习期间的延长(3年→5年) |
②在优良的监理团体•实习实施者的接纳人数名额的扩大 |
③对象工作种类的扩大(地域限制的工作种类,企业独自的工作种类,多个工作种类的同时实习的措施) |
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的概要
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1960年代后半左右开始作为海外的当地法人等的职员教育而实施的研修制度得到评价,以此作为原型1993年被制度化。
技能实习制度的目的•宗旨,为了将在日本被培养的技能,技术或者知识(以下叫「技能等」。)向发展中地区等的转移,对担负该发展中地区等的经济发展的「人才培养」作出贡献,来推进的国际合作。
制度的目的•宗旨是1993年技能实习制度创设以来始终如一的想法,作为基本理念「技能实习,不可作为劳动力的供求的调整的手段来进行」(法第3条第2项)被写入技能实习法里。
技能实习制度的内容,外国人的技能实习生,在日本与企业和个人事业主等的实习实施者结下雇佣关系,力图学会•熟习•娴熟在出生国难以学会的技能等。期间最长为5年,技能等的学习是根据技能实习计划来进行的。
接收技能实习生的方式
接受的方式,有企业单独型和团体监理型这2个类型。
2016年末企业单独型的接纳为3.6%,团体监理型的接纳为96.4%(技能实习的在留者人数为基础)。
企业单独型:日本的企业等(实习实施者)接收海外的当地法人,合资企业和客户企业的职员实施技能实习的方式
团体监理型:事业协同组合和工商会等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监理团体)接收技能实习生,在旗下的企业等(实习实施者)实施技能实习的方式
技能实习生入境后,在日语教育和技能实习生的法律保护上接受必要的知识等的讲习之后,在与日本的企业等(实习实施者)的雇佣关系下,谋求学会实用技能等(如果是企业单独型的话,关于讲习的实施时期,也可以不在入境后立刻实施。)。
企业单独型
日本的企业等(实习实施者)接收海外的当地法人,合资企业和客户企业的职员实施技能实习的方式
团体监理型
事业协同组合和工商会等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监理团体)接收技能实习生,在旗下的企业等(实习实施者)实施技能实习的方式
技能实习的区分和在留资格
技能实习的区分,分别以企业单独型和团体监理型的接收方式,分为入境后第一年的技能的学习活动(第1号技能实习),第2・3年的技能等的熟练掌握活动(第2号技能实习),第4年・第5年的技能等的娴熟掌握活动(第3号技能实习)这3个。
应对技能实习区分的在留资格如下表所示
| 企业单独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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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第1年(掌握技能等) | 第1号企业单独型技能实习
(在留资格「技能实习第1号A」)
| 第1号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
(在留资格「技能实习第1号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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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第2・3年(熟练掌握技能等) | 第2号企业单独型技能实习
(在留资格「技能实习第2号A」) | 第2号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
(在留资格「技能实习第2号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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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第4・5年(娴熟掌握技能等) | 第3号企业单独型技能实习
(在留资格「技能实习第3号A」) | 第3号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
(在留资格「技能实习第3号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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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分别从技术实习第1号转到技能实习第2号,以及从技术实习第2号转到技术实习第3号,技能实习生本人有必要通过所规定的技能评估考试(在转到第2号时, 有必要通过学科考试和实际技能考试,在转到第3号时,则要通过的实际技能考试)。
另外,可以转到第2号技能实习或者第3号技能实习的工种•工作(转移对象工种・工作)在主管部令中被规定。
技能实习生从入境到回国为止的主要流程
根据技能实习法,技术实习生从入境到回国为止的主要流程如下图所示。
技能实习生从入境到回国为止的流程
事业协同组合和工商会等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监理团体)接收技能实习生,在旗下的企业等(实习实施者)实施技能实习的方式
以监理团体型方式接收技能实习生,需要对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按顺序提交监理团体的许可申请(如果是第一次接收的话),技能实习计划的认定申请,对入国管理局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注)被法务大臣及厚生劳动大臣认可的能够连续的使之进行安定的实习体制的企业,【1】的表被适用,与团体监理型的人数名额相同。
专职职员数,不包括技能实习生(1号,2号3号)。
企业单独型,团体监理型一同,不能超越下列的人数。
1号实习生:专职职员的总数
2号实习生:专职职员数的总数的2倍
3号实习生:专职职员数的总数的3倍
关于有特有情况的工种(看护工种等),由事业所管大臣决定的告示来规定人数。
技能实习制度的历史由来
昭和57年1月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改正。企业单独型的外国人研修生接收开始。
平成2年8月 关于「研修」审查基准部分缓和法务大臣告示的制定。团体监理型外国人研修生接收开始。
平成5年4月 法务大臣告示「有关技能实习制度出入国管理上的办理指针」的实施。技能实习制度の设立(研修1年+技能实习1年)
平成9年4月 法务大臣告示「有关技能实习制度出入国管理上的办理指针」的修改。技能实习期间の延长(研修1年+技能实习2年)
平成22年7月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修改。
平成28年11月 外国人技能实习的正确实施及有关技能实习生的确保の法律制定
平成29年1月 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的设立
平成29年11月 外国人技能实习的正确实施及有关技能实习生的确保の法律施行